
江西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帮扶资金使用效能,确保帮扶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社会各界捐助的用于支持全省各级工会及职工服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活动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立档案的困难职工家庭。
各级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必要费用,以及致困原因等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和分层分类帮扶。
第五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价格临时补贴等方面生活保障。
1.基本生活支出补助: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程度分档确定救助标准。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
2.住房支出补贴:主要对困难职工家庭租住房屋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住建部门租房补贴标准,且不可与当地住建部门重复救助,不得用于清还贷款、购房款、装修等用途。
3.取暖降温补贴:主要对未享受所在单位或其他部门给予取暖降温补助的困难职工家庭进行取暖降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取暖降温费标准和发放月数。
4.价格临时补贴:落实帮扶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未享受民政等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困难职工家庭,依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低保对象补贴标准。
各地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发放取暖降温补贴和价格临时补贴,并将补贴标准报省总工会备案。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帮扶额度,提高部分不超过50%。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1.住院治疗费用补助: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
2.护理费用补助:对重病、残疾需要护理的困难职工或家庭成员,根据其生活自理能力,参照当地民政部门公布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费标准发放。已享受民政部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的,不再发放。
3.慢性病长期服药费用补助:按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或医嘱中明确用药及用量以及门诊费用单据,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4.其他必要支出费用补助:对因病、因残需要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用于购买义肢等残疾人辅助工具的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交通费、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等其他必要支出。
1.在校生活费补助:在推动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助学体系基础上,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本、专科)阶段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子女等不同教育阶段需求,给予基本生活费补助,其中: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就学地的城市低保标准6个月总和、高等教育(大学本、专科)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就学地的城市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按学期或学年发放。困难职工家庭多子女上学的,补助总和不超过每户每年1万元。子女毕业后经核实暂时无法就业的,毕业当年可按正常标准发放在校生活费补助。
2.交通费补贴:按在高等教育(大学本、专科)阶段就读的学生家庭所在地与就读学校间普通火车(含高铁)、客车车票的学生票价,按每学期往返一次,凭票发放交通费补贴。已享受教育部门交通费用补贴的,不再发放。
3.勤工俭学补贴:鼓励和引导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寒暑假期间参加工会组织的帮扶服务职工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发放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同类岗位最低工资等级确定。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其充分就业的补贴,补贴标准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且不重复享受。积极开展困难职工家庭子女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暖心行动”,在帮助纳入政府就业服务的基础上,可对暂时难以就业的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安排为期不超过1年的过渡性岗位,发放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企业同类岗位工资标准确定。
(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根据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执行。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不得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并附相关手续。
第七条 视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救助项目及标准,不作平均分配。每户困难职工家庭全年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的,应经县级以上工会审核并逐级报省总工会审批同意后发放;超过5万元的,应经省总工会审核并报全国总工会审批同意后发放。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在支出后的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会及帮扶中心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建档困难职工家庭户数、帮扶项目及标准、当地低保标准、重特大疫情和自然灾害发生情况以及帮扶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参照社会救助水平和物价指数,在收到上级工会下达的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常态化帮扶项目,向困难程度深、困难职工多的地区,以及革命老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对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的帮扶,由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其他来源帮扶资金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每年度根据资金总量和困难职工户数确定资金承担比例。
第九条 帮扶资金应当采取银行卡(存折)转账方式发放或结算。单位或个人捐助明确需采取现金形式发放的,可尊重捐助方意愿,受助困难职工应在帮扶资金发放表上签名作为报销原始凭证。
对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方式帮扶的,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次数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对账单装订成册备查。
对困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方式帮扶,由帮扶中心自办职业培训的,需附支付费用请示、经批准的职业培训方案或通知,培训班结算单后附上培训费用发票、培训人员签字的实名制登记表。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经当地人社和教育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工会自有培训机构(学校)举办职业培训的,申请经费时,除具备上述材料之外,另附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困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的食宿费可按相关规定从帮扶资金列支,交通费自理。
第十条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并建立明细台账。核算单位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立会计核算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它辅助台账,帮扶资金收支要按年度、帮扶项目、资金类别等明细,准确分类核算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帮扶资金专用账户(科目)仅用于帮扶资金的收支管理,不得用于与帮扶资金无关的核算项目。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纳入同级工会预决算管理,按照工会预决算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或帮扶中心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帮扶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收支预决算汇总表上报省总工会。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原则上应于年度内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因特殊原因预计将造成结转结余的,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逐级报告至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来源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部门规定、本级工会经费使用意见、捐助单位或个人意见确定使用进度和年限。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各级工会要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跟踪监控,各级工会应进行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建立健全帮扶资金监管机制。各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一)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建档和帮扶标准,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和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实施具体帮扶活动。
(二)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会计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帮扶资金预决算和绩效管理。
(三)经审部门负责对帮扶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四)纪检监察部门将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重点监督范围,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帮扶资金的使用管理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激励工会帮扶干部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总工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总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关于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建档的有关规定按照《江西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江西工会困难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办发〔2017〕1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总工会保障服务部负责解释。
江西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精准帮扶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家庭的认定和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对全省困难职工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包括困难职工和基层工会须提供的纸质帮扶申报材料、相关证明和公示材料等,以及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档案等。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信息应保持一致。
第四条 各级工会在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工作中,应主动引导和帮助困难职工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第五条 按照“应建尽建、分级负责、一户一档、动态管理”的原则,各级工会或职工服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要强化精准识别,为困难职工家庭建档立卡、动态管理档案,并接受上级工会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建档标准
第六条 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困难程度及致困原因实行分类建档,具体分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一)深度困难职工建档标准为: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但还存在患病、伤残、子女上学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下岗失业、停发或减发工资,造成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相对困难职工建档标准为:家庭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为: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地方罕见病病种目录),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困难职工家庭。意外致困家庭的主要致困原因不包括子女上学、收入低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等因素。
第七条 对长期居住在城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建立档案的,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且有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
居住在独立工矿区、企业集中生活区的离退休人员、病退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且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因公牺牲干部职工遗属和工亡家属家庭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纳入帮扶范围。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是指申报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刚性支出状况。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不在同一户籍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人民*宣告失踪人员;
(四)未经人民*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近亲属书面证明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五)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包括监外执行人员;
(六)投靠亲友的挂靠户籍人员;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可以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
第十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建档:
(一)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自费出国、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留学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三)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
(四)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职工家庭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按1套住房认定);
(五)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六)拥有私家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用车(小型农用车辆除外)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七)家庭人均金融财产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八)有工商注册的(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人经营收入维持生计,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下除外);
(九)不如实申报或隐瞒真实收入和财产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为获取困难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因赌博、吸毒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拒不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县级以上总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四)至(八)款不作为意外致困职工建档认定的排除条件。
第四章 建档程序
第十一条 自愿申报。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自愿申报,并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困难职工申报表、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家庭经济信息核查授权材料、承诺书等。
第十二条 摸底调查。申请人所在基层工会在收到职工书面申请报告后的7天内,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街道(社区)、乡镇(村委)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健康状况、致困原因等情况摸底调查,并在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调查人”栏中签字,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委托开展的,应当签署委托协议。基层工会组织要不定期地对职工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困难职工建档帮扶的主动发现机制。
第十三条 评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所在单位经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公告栏或在有单位名称标志的场所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上级工会或帮扶中心审核。帮扶中心受理申请的,直接进行审核,审核阶段不符合建档要求的,帮扶中心口头告知基层工会和申请人。
第十四条 信息比对。帮扶中心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进行信息比对,比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帮扶中心书面告知基层工会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比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提交申请的基层工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基层工会组织复查。
第十五条 认定建档。信息比对无误的,审批程序结束后,建立困难职工家庭档案,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并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工会与民政等政府部门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将深度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申请受理环节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简化建档流程。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
第十八条 困难职工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一)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困难职工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收入证明材料、致困证明材料、公示证明材料、困难职工申报表、困难职工脱困验收表、困难职工解困登记表、告知函等。
(二)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档案。中央和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各级工会组织用于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的专项经费、社会捐助和其它资金的政策、规定、制度等;各项帮扶资金的分配方案、会计凭证、银行单据、实名制汇总表、预决算报表(报告)等。
(三)帮扶工作档案。帮扶工作政策、规定、制度、会议记录、纪要、有关请示、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复函、有关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第十九条 困难职工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一户一档。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
第二十条 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属地管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档案转移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所属街道(社区)工会和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更新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方式主要是入户调查和信息比对,暂不具备信息比对条件的应通过职工所在工会评议和公示制度确定。无明显收入财产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救助水平。建档类别发生变化的要调整档案,不再符合建档条件的予以撤档。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及时注销档案。
第二十二条 各建档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共享、保密等工作,并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建档困难职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询本人档案信息。外单位查阅档案需经档案保管单位批准,并办理查阅手续。查阅者应严格遵守查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解困脱困和梯度帮扶
第二十四条 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标准。
(一)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此类困难职工作为解困脱困的对象。其中:脱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脱困后,给予6个月渐退期,符合相对困难职工或意外致困职工建档标准的纳入相应困难类型档案继续帮扶,防止返困。解困是指深度困难职工致困因素难以消除,通过政府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对其应继续保留在深度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此类困难职工经帮扶后,家庭致困因素消除或减轻,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不再建立相应档案。通过社会救助和工会常态化帮扶,致困因素难以消除或减轻的,继续保留在相对困难职工档案中实施常态化帮扶。
(三)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经一次性救助后不符合建档条件的,不再帮扶。符合建档条件的,按第六条第(一)或(二)款的要求建档。
第二十五条 对困难职工家庭实施梯度帮扶。
(一)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逐人逐户分析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全面掌握帮扶需求,持续采取“四个一批”措施开展分类帮扶,户策对接,精准施策,帮助困难职工走出困境。
(二)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与社会救助制度衔接,推动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应纳尽纳。
(三)救助制度未覆盖或覆盖后仍有困难的职工,应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及时帮扶。其中,对暂时无法脱困的深度困难职工实施常态化帮扶,帮助缓解困难;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为其建立档案帮扶解决暂时困难,防止陷入深度困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江西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工办发〔2016〕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保障服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重大疾病病种目录
2.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指标
3.困难职工申报表
4.江西困难职工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授权申请表
5.承诺书
6.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
7.困难职工公示
8.(8-1)困难职工脱困验收表
(8-2)困难职工解困登记表
9.告知函
附件1
重大疾病病种目录
1. 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
须异体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
切开心包手术
6. 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
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
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
镜下)手术
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恶性肿瘤——轻度
30.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3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注:以上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每项疾病具体释义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为准。
附件2
家庭经济状况核算指标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支出状况。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个人实际收入。
2.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
3.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
4.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拥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主要包括:
1.房屋、耕地、林木、宅基地等不动产。
2.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等金融资产。
3.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情况。
4.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
三、可扣减的家庭刚性支出,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病、残疾、就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原因产生的刚性开支。主要包括:因病费用、因残费用、因学费用、住房费用、必要就业成本、多重支出费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费用。
四、家庭收入、刚性支出计算周期一般以提出申请的前6个月为计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注:具体释义参考《江西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试行)》(赣民发〔2020〕3号)和《江西省民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赣民字〔2020〕3号)文件。
附件3
困难职工申报表 (*为必填项)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困难类别 | 口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口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口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 *档案类型 | 口困难城镇职工 口困难农民工 | |||||||||||||||||||||||||||||||||||||||||
*姓名 | *民族 | *性别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 年龄 | *健康状况 | 疾病/残疾类别 | *工作状态 | *工作时间 | ||||||||||||||||||||||||||||||||||
*住房类型 | 建筑面积 | 手机号码 | 其他联系方式 | *劳模类型 | *婚姻状况 | 是否单亲 | *医保状况 |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工作单位 | 单位性质 | 企业状况 | *所属行业 | |||||||||||||||||||||||||||||||||||||||
*本人月平均收入 | *家庭其他非薪资年收入 | *家庭年度总收入 | *家庭人口 | 家庭月人均收入 | *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 | *户口类型 | ||||||||||||||||||||||||||||||||||||||
因病费用 | 因残费用 | 因学费用 | 住房费用 | 多重支出费用 | 其他费用 | 其他费用备注 | *年度刚性支出 | |||||||||||||||||||||||||||||||||||||
是否有一定自救能力 | 是否为零就业家庭 | 是否进入减退期 | 进入减退期时间 | |||||||||||||||||||||||||||||||||||||||||
*主要致困原因 | £本人大病 £供养直系亲属大病 £本人残疾 £家属残疾 £本人下岗失业 £家属下岗失业 £收入低 £自然灾害 £重大事故 £子女上学 £其他 | 其他(文字描述) | ||||||||||||||||||||||||||||||||||||||||||
次要致困原因(0-3项) | £本人大病 £供养直系亲属大病 £本人残疾 £家属残疾 £本人下岗失业 £家属下岗失业 £收入低 £自然灾害 £重大事故 £子女上学 | |||||||||||||||||||||||||||||||||||||||||||
针对勾选的主要和次要致困原因简述困难情况: | ||||||||||||||||||||||||||||||||||||||||||||
开户银行 | 支行名称 | 银行* | ||||||||||||||||||||||||||||||||||||||||||
附 件 | 附件名称 | 附件类型 | 备注 | |||||||||||||||||||||||||||||||||||||||||
*调查人 | *建档人 | *审核人 | *备案人 | |||||||||||||||||||||||||||||||||||||||||
共 同 生 活 家 庭 成 员 | 姓 名 | 与户主关系 | 性别 | 民族 | 政治面貌 | 手机号 | 身 份 证 号 | 月 收入 | 健康状况 | 疾病/残疾类别 | 医保状况 | 婚姻状况 | 户口类型 | 人员身份 |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军人入伍时间 | 单位 (或学校名称+ 入学年份+学年制) | ||||||||||||||||||||||||||||
申报人 (签名或手印): | 基层 工会 意见 | 同意申报:口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口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口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经办(签名):
工会主席 (意见及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工会意见 | 同意申报:口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口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口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经办(签名):
工会主席 (意见及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市总工会、产业工会意见 | 同意申报:口深度困难职工家庭 口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口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经办(签名):
审核:
(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 政治面貌:请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群众”、“民主党派”或“其他”。
2. 2.健康状况:请填写“良好”、“疾病”或“残疾”。
3. 疾病类别:请填写“恶性肿瘤”、“心血管病”、“脑血管病”、“终末期肾病”、“精神病”、“肝病”、“血液病”、“糖尿病”、“肿瘤病”、“腰颈椎病”、“高血压病”、“肺病”、“一般疾病”、“深度昏迷”、“永久瘫痪”、“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或“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4. 残疾类型:请填写“残疾类别”对应的“二级细分”中的内容。
残疾类别 | 二级细分 |
视力残疾 | “视力残疾一级(极重度)”、“视力残疾二级(重度)”、“视力残疾三级(中度)”、“视力残疾四级(轻度)” |
听力残疾 | “听力残疾一级(极重度)”、“听力残疾二级(重度)”、“听力残疾三级(中度)”、“听力残疾四级(轻度)” |
言语残疾 | “言语残疾一级(极重度)”、“言语残疾二级(重度)”、“言语残疾三级(中度)”、“言语残疾四级(轻度)” |
智力残疾 | “智力残疾一级(极重度)”、“智力残疾二级(重度)”、“智力残疾三级(中度)”、“智力残疾四级(轻度)” |
肢体残疾 | “肢体残疾一级(极重度)”、“肢体残疾二级(重度)”、“肢体残疾三级(中度)”、“肢体残疾四级(轻度)” |
精神残疾 | “精神残疾一级(极重度)”、“精神残疾二级(重度)”、“精神残疾三级(中度)”、“精神残疾四级(轻度)” |
多重残疾 | “多重残疾一级(极重度)”、“多重残疾二级(重度)”、“多重残疾三级(中度)”、“多重残疾四级(轻度)” |
5. 工作状态:请填写“在岗”、“下(待)岗”、“失(无)业”、“退休”、“离休”、“病退”、“病休”、“内退”或“其他”。
6. 住房类型:请填写“自建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回迁房”、“承租单位公房”、“政府廉租房”、“租房”或“其他”。
7. 建筑面积:请填写“20以下”、“20至50”、“50至70”或“70以上”。
8. 婚姻状况:请填写“未婚”、“已婚”、“离异”或“丧偶”。
9. 医保状况:请填写“无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城镇(乡)居民医保”、“新农合”、“职工医疗互助”、“商业保险”或“其他”。
10. 单位性质:请填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私营/个体企业”、“与港澳台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或“其他”。
11. 企业状况:请填写“亏损企业”、“改制企业”、“关闭破产企业”、“正常”或“其他”。
12. 所属行业:请填写“所属行业”对应的“二级细分”中的内容。
所属行业 | 二级细分 |
农、林、牧、渔业 |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
采矿业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辅助活动”、“其他采矿业” |
制造业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 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建筑业 | “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批发业”、“零售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仓储业”、“邮政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住宿业”、“餐饮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金融业 | “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 |
房地产业 |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租赁业”、“商务服务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其他服务业” |
教育 | “教育”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卫生”、“社会工作”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
国际组织 | “国际组织” |
13.户口类型:请填写“非农业”或“农业”。
附件4
江西困难职工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授权申请表
主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家庭成员数 | |||||||
户籍地址 | 居住地址 | ||||||||
申请承诺 | 1.本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2.本人及家庭成员自愿接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各项收入和财产信息的收集、查询、核对等并配合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如实提供材料;同意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以上是本人自愿作出的承诺,愿自觉遵守、忠实履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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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及家庭 成员情况 | 家庭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证件)号码 | 性别 | 人员类别 | 户籍类型 | 是否核对 | 签名并按指纹 | |
本人 | |||||||||
填表说明:1.家庭关系分类:(1)本人;(2)配偶;(3)子女;(4)孙子、孙女或外孙子、外孙女;(5)父母;(6)祖父母或外祖父母;(7)兄弟姐妹;(8)其他。 2.证件类型分类:(1)居民身份证;(2) 士兵证;(3)军官证;(4)警官证;(5)护照;(6)其他。 3.家庭人员类别分类:(1)家庭人员;(2)赡养、抚养、扶养人员。 4.户籍类型:(1)农业;(2)非农业。 |
附件5
承 诺 书
本人及家庭成员因 (原因)造成现阶段生活较为困难,现申报困难职工家庭。本人承诺:提交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不存在《江西工会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符合申报建档条件的情形。如发现与承诺不符的情况,经核查属实,将接受工会的处理决定。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6
困难职工家庭入户调查表
(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填报)
入户时间 | 工作单位 | ||
调查对象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成员数 | 家庭住址 | ||
申请前12个月 家庭收入 | |||
申请前12个月 家庭刚性支出 | |||
家庭成员 健康状况 | |||
致困原因 | |||
调查人员签字(两人以上):
年 月 日 | |||
以上入户调查填写情况属实。
被调查家庭成员代表(签名或手印):
年 月 日 |
附件7
困难职工公示
(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公示)
根据职工本人申请,并经摸底调查和集体评议,本会认为
名同志初步符合上级工会规定的困难职工申报建档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单位工会反映。
公 示 内 容
(样式)
申请人 | 家庭成员(人数) | 申请人 月均收入 (元) | 家庭 月人均收入(元) | 致困原因 |
单位工会联系人:
举报电话:
工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8-1
职工编号 |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建档时间 | ||||||||||||||||||
工作单位 | 家庭住址 | ||||||||||||||||||||
五类重点群体 | ①低保范围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充分就业: ②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而未纳入低保: ③支出性生活困难: ④城市困难农民工: 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困难职工: ⑥其他(注明) | “四个一批”措施 | ①就业创业发展: ②纳入社保制度覆盖: ③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 ④社会救助兜底: ⑤其他(注明) | 七个行动计划
| ①技能培训促就业计划: ②创业援助计划: ③阳光就业计划: ④职工医疗互助计划: ⑤金秋助学计划: ⑥一帮一结对计划: ⑦送温暖精准化计划: ⑧其他(注明) | ||||||||||||||||
帮扶情况 | |||||||||||||||||||||
帮扶日期 | 帮扶措施 | 帮扶资金 | 资金来源 | 备注 | |||||||||||||||||
经过帮扶,职工家庭本年度已经缓解生活困难,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建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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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签字 | 帮扶责任人签字 | 帮扶中心审核人签字 | 工会负责人签字 |
困难职工脱困验收表
附件8-2
困难职工解困登记表
职工编号 | 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建档时间 | |||||||||||||||||
工作单位 | 家庭住址 | |||||||||||||||||||
五类重点群体 | ①低保范围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充分就业: ②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而未纳入低保: ③支出性生活困难: ④城市困难农民工: 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困难职工: ⑥其他(注明) | “四个一批”措施 | ①就业创业发展: ②纳入社保制度覆盖: ③纳入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 ④社会救助兜底: ⑤其他(注明) | 七个行动计划
| ①技能培训促就业计划: ②创业援助计划: ③阳光就业计划: ④职工医疗互助计划: ⑤金秋助学计划: ⑥一帮一结对计划: ⑦送温暖精准化计划: ⑧其他(注明) | |||||||||||||||
帮扶情况 | ||||||||||||||||||||
帮扶日期 | 帮扶措施 | 帮扶资金 | 资金来源 | 备注 | ||||||||||||||||
经过帮扶,职工家庭已经解决生活困难,不再符合建档条件。
建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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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本人签字 | 帮扶责任人签字 | 帮扶中心审核人签字 | 工会负责人签字 |
附件9
告 知 函
(基层工会存)
:
因 (具体原因),根据《江西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做出以下处理:
降档渐退(相对困难□ 意外致困□) 脱困退档□
档案注销□
工会
年 月 日
…………………………………………………………………
告 知 函
(困难职工存)
:
因 (具体原因),根据《江西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做出以下处理:
降档渐退(相对困难□ 意外致困□) 脱困退档□
档案注销□
工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