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江西省总工会网站!
搜索
资料中心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资产管理分级审批的 规定》的通知
来源:资产部
发布时间:2021-02-23
浏览次数:27038次

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省总各直属单位:

       《江西省工会资产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已经江西省总工会2021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和第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总工会

2021年1月26日


江西省工会资产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

 

为健全完善“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工会资产监管体制,依法依规加强我省工会资产监管工作,明确各级工会资产监管职责权限,提高资产配置、管理、使用、处置工作效能,依据《工会法》和《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文件)、《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关于<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工资发〔2018〕39号)、《工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工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是指工会合法财产依法享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 、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工会资产金额均以有评估资质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第四条 省总授权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对全省各级工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应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工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应明确工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物资等实物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本着“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益服务、保值增值”的要求,主管工会要切实履行好工会资产监管的主体责任,在全总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责任机制,严格落实报批程序。

第六条 上报全总、省总处置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1.各级工会组织逐级提交关于资产处置事项的请示报告,报告应正式行文,并有明确审核意见;

2.各级工会组织逐级提交关于资产处置事项的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纪要原件,纪要应明确集体决策意见;

3.有资产属地政府关于资产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或抄告单),应明确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意见和新安置的土地、房屋的工会不动产权归属意见;

4.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5.有原址土地、房屋产权证书及新址土地、房屋产权证书,或已办理手续(宗地图、标明资产所处位置的地图);

6.有本级发改委立项批复、规划选址建筑审批等材料;

7.申请变更资产属性或产权转让的事项,还应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可行性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变更资产属性的原因、方式等);

8.其他相关材料。

上报材料均须加盖公章,一事一报,不得拆分、合并处置事项,所涉信息、数据应前后一致。

第七条 须经省总审核后,呈报全国总工会审批的,有下列事项:

1.各级工会对向工会系统外出售出让工会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以及地方工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力、拟异地重建的现有工会办公场所、工人文化宫、工人疗休养院等资产处置的事项;

2.各级工会占有、使用的土地以及连同地面附着的房屋建筑物一并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或产权转让、置换的事项;

3.省级工会(不含省级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涉及资产以评估金额为准);

4.省级工会本级行政事业性资产变更为企业资产事项中涉及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事项。

5.各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因规划、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等涉及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变动的事项。

凡报送全总审批的事项,经主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审核审批同意后,由主管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逐级上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经省总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审核审议后,再呈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第八条 须经省总工会审核审批的,有下列事项:

1.设区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含所属企事业单位)涉及10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

2.省总工会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涉及5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

凡报送省总审批的事项,由设区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审议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省总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审议,再呈报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照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审议意见负责办理手续。

第九条 凡须报送全总、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审批的事项,设区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省总各直属单位在提交本级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或本单位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研究之前,应和省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加强预报沟通,并按照要求落实有关问题,完善报批材料,具备审批条件后再逐级履行上报审核、报批程序。

第十条 凡须上报全总研究审批的事项,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必须实地勘察;确有必要时,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进行实地复核。

第十一条 设区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负责对本级和以下工会,除上述第七条和第八条以外的资产管理事项进行独立审批;同时,要根据全总、省总有关规定,制定所辖工会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权限并报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事前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决定工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必须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严格遵守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并形成会议纪要,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工会资产管理事项的报批程序:

1.主管工会负责对上报的资产管理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后提出书面请示,报送上一级工会;

2.上一级工会须对下一级工会报送的资产管理处置请示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或按规定程序上报;

3.各级工会上报的资产管理处置的书面请示时须有明确的审核意见。上级工会对上报的书面请示进行审核,必要时须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勘察核查,主管工会应积极配合,提供齐备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已批复的资产管理处置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确定的地点变更,土地面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等)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主管工会对已批复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定期向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进展情况,直至全面落实上级工会批复事项。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须报请上级工会审核、审批的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应一事一议、一事一报,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未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报批或未经审批同意已擅自实施的事项,不予补报补批。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健全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本规定向上级工会报批有关事项,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落实责任不力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资产评估、处置协议、产权归属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以权谋私、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堵塞工会资产流失漏洞。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应按照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相关规定,依法通过有效途径、方式和载体进行公示公告,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省总以前制定的有关文件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省总各直属单位的工会资产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编辑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