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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转包”能否规避与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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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日,宋某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全职配送外卖工作。公司未与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宋某缴纳社会保险,仅按日为宋某购买雇主责任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对宋某进行用工管理:开早会例行日常管理;每天连续在线接单至少7小时;每月两天休息制;公司依据考核标准对宋某进行奖惩等。公司根据宋某每月的接单量核算工资,然后由第三方公司通过微信支付给宋某。

2022年4月9日上午,宋某送单时不慎摔倒,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遭公司拒绝宋某遂向当地“三师一室”*平台申请法律援助。

【争议焦点】

宋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调解结果】

网络科技公司与宋某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宋某15000元。

【点评与启示】

网络公司与宋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网络科技公司提交了“两份协议”:一份是网络科技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服务外包协议》,称其已将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并向其支付外包费用;另一份是宋某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且宋某的工资由第三方公司支付,认为宋某提供的外卖配送服务属于第三方公司。基于以上“两份协议”,网络科技公司否认与宋某存在劳动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网络公司与宋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关系不成立,是否构成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中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将业务转包,并让宋某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是否就可以规避双方的劳动关系?以上问题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当前新型用工模式下认定劳动关系的难点。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同时符合三要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宋某与网络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宋某与网络公司均是适格主体,此项无问题,符合确认劳动关系三要素之一。

第二,双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劳动者的人身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将自己置于企业的控制管理之下,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对劳动者产生强制的干预作用,劳动者必须服从企业的管理,双方存在明显的隶属关系。本案中,宋某要完全服从并接受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用工管理:例如在固定区域配送外卖;每天早上开早会,学习公司的各种制度;需按公司的要求接单送单;每天连续在线至少7小时;一个月只能休息两天,且需提前与站长协商休息日期;公司依据考核标准对宋某进行扣款和奖励等。公司则根据宋某每月的接单量和奖惩情况核算工资。因此,某网络科技公司对宋某进行了严格的用工管理,并有具体的工作要求,例如工作时间安排、工作区域安排、工作内容安排、工作质量要求等。

虽然网络科技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服务外包协议》,并让宋某与第三方公司签订《自然人服务合作协议》。但是宋某对以上“两份协议”完全不知情,签字也非手写字体而是打印字体,更不知道第三方公司的存在。宋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只知道其日常工作是由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站点负责人进行管理,是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因此,宋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从属性,而非第三方公司。

实践中,也有些外卖骑手,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且工作时间自由,也不受某企业的严格管理,则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是否具有经济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是指企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通常这一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主要的生活收入来源。本案中,宋某是全职骑手,其在职期间唯一生活收入来源就是通过外卖配送服务获得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很多兼职外卖骑手利用闲暇时间从事“打零工”的送餐服务,送餐收入不是其最主要的生活收入来源,他们对用工单位的经济从属性较弱。双方则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本案的某网络科技公司以其名义对宋某进行日常用工管理,按月给宋某核算工资,宋某的工资金额相对稳定,工作时间也达到了全日制用工时长。即使某网络公司将其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并由第三方公司支付宋某工资,但不能依据该协议来否定宋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宋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在平台公司(如本案某网络科技公司)、代理商(如本案第三方公司)和外卖骑手(如本案宋某)这种新型用工关系模式下,而应根据平台公司与外卖骑手之间是否存在用劳动力交换劳动报酬意思表示、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判断。


编辑人:江西省总工会
审核人:江西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