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江西省总工会网站!
搜索
网上工会
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4
作者:江西省总工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0次
江西省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联系广泛、服务职工功能,进一步规范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送温暖常态化、经常化、日常化,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筹集社会各方面资源,对职工开展困难帮扶、走访慰问的资金。 第三条 送温暖资金坚持使用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原则,既体现物质帮扶、脱贫解困,又体现人文关怀、心灵引导。 第四条 加强送温暖资金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在使用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形成层次清晰、各有侧重的梯度帮扶格局。送温暖资金突出对遇到各类问题的职工走访慰问,体现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关心关爱;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重点保障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帮助建档困难职工家庭解困脱困。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款。是指各级财政拨付工会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工会经费补助。是指上级工会用工会经费安排给下级工会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三)本级工会经费列支。是指各级工会在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中安排的用于送温暖活动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是指各级工会向社会募集的专项用于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五)行政拨付。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用行政经费、福利费等通过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的资金。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六条 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对象: (一)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建档的困难职工。 (二)虽不符合建档条件,但因非个人意愿下岗、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意外、子女普通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所在企业因关停并转停发或减发工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 (三)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四)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行业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节日期间坚守在生产一线和交通运输、电力、环卫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 (五)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在生产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重点学科、优势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中的科研、研发带头人。 (六)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关心关爱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长期慢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以及无人赡养的保留会籍的离休、退休人员。 第七条 送温暖资金的发放标准: (一)各级工会要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发放标准,原则上发放送温暖资金每户每年不超过10个月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送温暖资金可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冬送温暖等活动时购买慰问品,慰问品总额每人次不超过500元,此资金计入每户送温暖资金发放总额中。 (三)全总或省委、省政府对送温暖资金发放标准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送温暖资金使用要坚持实名制发放,实名制表应包括慰问对象的工作单位、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身份证号、慰问金、慰问品、经办人签字等有关信息。资金使用情况须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送温暖管理模块备查。 第九条 送温暖资金应纳入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资金审批严格按照本级工会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级工会在制定送温暖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当以常态化送温暖为原则,切实保证经费投入,同时要逐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探索与慈善组织合作方式,撬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送温暖活动。 第十一条 工会保障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经同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送温暖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各级工会应当运用好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送温暖工作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部门要加大对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经审部门要将送温暖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范围。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检查,接受职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送温暖资金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用于与规定用途无关的其他事项。不得截留、挪用、冒领,不得优亲厚友、人情帮扶。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总工会保障服务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编辑人:
审核人: